生育保险费率10月1日起降低
信息类别:其他文件   发布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08-04 08:15:49.0   点击次数: 2074

发布时间:2015-07-31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 《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自201510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通知》提出,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 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通知》要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统筹地区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省级人社和财政部门报告。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统筹地区要平衡基金收支,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