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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结果在招标投标中运用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类别:省建厅文件 发布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12日 点击次数: 1472
各区建设(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在我市依法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的应用,现印发《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结果在招标投标中运用的实施细则(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6日
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结果在招标投标中运用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在我市依法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的应用,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和《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执行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两级城乡建设部门监管的依法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评标和资格预审活动。
二、适用方式
(一)招标人应在组织评标和资格预审活动时,对取得相应信用考核等级的建筑市场主体,在评价期内按照A++等级加2分、A+等级加1.5分、A等级加1分、B等级加0.5分、C等级不加分、D等级禁止投标的标准予以应用。
(二)投标人和资格预审申请人参加投标和资格预审时,应将自身信用考核等级文件编入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评标委员会和资格审查委员会。
(三)建筑市场主体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时,以联合体成员中信用考核等级最低者确定联合体信用考核等级。投标时尚未取得信用考核等级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予以专项说明。
(四)评标委员会和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进行评标和资格预审时,应先行查询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等级,按照要求进行评审。
1.对信用考核等级为B等级及以上等级的,按照第(二)款进行加分;对信用考核等级为D等级的,否决其投标和资格预审申请;
2.对尚未取得信用考核等级的,按C级确定其信用考核等级;
3.对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未编入自身信用考核等级且未按要求进行说明的,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否决其投标和资格预审申请;
4.对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编入虚假的自身信用考核等级的,视为弄虚作假,否决其投标和资格预审申请,并书面报告招标监管机构。
(五)已发布资格预审文件但尚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应按本细则要求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按法律规定顺延资格审查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格预审申请人。
(六)已发布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应以答疑的形式将本文件要求编写入招标文件中,按法律规定顺延开标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七)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应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将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等级在本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和评标中的应用情况报告招标监管部门。
三、其他要求
按照《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信用评价结果为较差的市场主体限制市场准入的有关要求,除依法执行有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外,招标人一律采用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得将评定综合信用的评价指标等重复设置为资格审查标准或评分内容。
本细则自2023年10月10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