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信息类别:国部委文件   发布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04-09 10:50:49.0   点击次数: 15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11日至202212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11日至201812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