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试点的通知
信息类别:省建厅文件   发布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10-30 08:08:13.0   点击次数: 1411

鄂建办〔2019198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建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健全质量监管机制,保障住户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我省新建住宅工程中开展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建设单位按套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是该套住宅符合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有效证明。通过在新建住宅工程中探索建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制度,强化住宅分户验收,传递质量检验信息,明晰质量责任关系,倒逼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履行管理职责、强化对其他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过程管控,完善住宅质量治理体系,促进住宅品质持续提升,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工作安排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省住建厅下发的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文件要求,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每套住宅的使用安全、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等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内容包括:建筑结构质量、门窗安装质量、墙地面和顶棚质量、防水工程质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给排水及供暖系统安装质量、通风空调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安装质量、安全防护设施、室内空间及构件尺寸、全装修观感质量以及质量常见问题等。

 

 分户验收合格才能组织竣工验收。分户验收合格是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的前提。建设单位组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套出具《住宅质量合格证》。《住宅质量合格证》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住宅房号,建设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建设单位售房后服务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验收时间,验收结论等信息。质量合格证应加盖建设单位法人公章,并进行编号。编号应能反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传递及承接信息。《住宅质量合格证》是交房的必要条件,交房时连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并提交给购房者。

 

 三、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在住宅工程中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是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的重要举措,是对现行“抽样检查”式验收制度的完善,是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项探索创新,符合当前住户对住宅质量的需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要求、细化措施,将该项工作作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住宅品质提升、减少住宅质量投诉的有效手段,认真抓实抓好。

 

 (二)认真组织试点。省住建厅确定宜昌市、襄阳市和黄冈市为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试点地区,其他地区可结合实际积极参与。各试点地区要认真组织、科学谋划、积极创新,加大宣传力度,激发参与热情,首先从商品住宅、特别是全装修商品住宅开始试点,逐步扩大到其他类型住宅。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并实施既满足住户需要又符合行业发展的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制度,进一步细化《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要及时总结分析试点工作,早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务求工作实效。实行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制度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不得以发放《住宅质量合格证》替代或简化检验批验收、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严格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的管理,重点针对住宅质量常见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制定防治措施、强化源头治理。同时,建立互动交流平台,引导群众通过正常途径反映诉求、通过正当程序解决问题。各试点地区要加强检查指导,对在住宅质量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项目按合格验收或违规出具《住宅质量合格证》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示。

 

 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与省质安总站质量监督科联系。联系人徐敏新,联系电话027-67120975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