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类别:省建厅文件   发布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04-12 08:23:32.0   点击次数: 1421

鄂建办〔2019120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46号)等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投资服务,压缩办理时限, 强化审图质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 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一)进一步推进我省施工图审查业务在全省开放市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设置前置条件限制建设单位委托审查业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在省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充分发挥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人员技术优势,更好地为建设投资提供服务。

 

 (二)提高审查服务水平,在原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图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时限:

 

 1.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4个工作日;

 

 2.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为8个工作日。

 

 3.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三)积极推进武汉市“多审合一”试点和施工图数字化审查试点工作。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建立覆盖地方各市、州、区、县的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 严格依规审图,着力提高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水平

 

 (一)审图机构和人员不得超出《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人员名录》公布的审查类别、审查范围及有效期开展审查工作;没有列入名录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坚决禁止和严肃查处图审机构的“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对施工图审查资料受理环节的管理。审图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要求做好受理工作,确保施工图审查的合规性及完整性。施工图审查的时间从送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收齐之日起算;送审材料不齐全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审图机构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提高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消防、人防、防雷、无障碍设施等专项内容的审查能力,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和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把关力度。

 

 (四)审图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规范审查流程的管理,严格执行初审与复审制度,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人员审图并按规定在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书上签名,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须加盖注册执业印章。加强档案管理,施工图审查项目归档文件应包括审查受理表、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台账、审查意见书、审查合格书和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依据,补充图纸和设计变更单等设计文件应与原图纸一并存档。纸质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项目施工周期。各审图机构要适应信息化审查的需要,提升审查人员工作能力,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相关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围绕施工图审查质量、人才、供需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加强行业间、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开展审查疑难问题解答、标准化管理等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促进施工图审查能力的提高。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施工图审查行政监管

 

 (一)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及所辖县(市、区)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保障审图机构的平等参与。审图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二)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施工图审查“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监管制度, 依法对本辖区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质量和市场开展检查,严格落实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建设、勘察、设计和审图等各方的市场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

 

 (三)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审图机构和人员信用管理档案,将施工图审查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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