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意见
信息类别:建设快讯   发布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04-14 09:58:11.0   点击次数: 2446

201412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7项服务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履行程序,放开价格。其中,与房地产业相关的服务价格有: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服务收取的佣金。

二、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非保障性住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等向业主收取的费用。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放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建立补贴机制。

三、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放开服务价格时,应要求各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