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会《规定》新内涵 把握改革新机遇
信息类别:政策解读   发布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04-14 09:57:26.0   点击次数: 2365

领会《规定》新内涵 把握改革新机遇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5-03-13

背景介绍: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531日起正式施行。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1231为过渡期,企业应于过渡期内完成资质换证,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颁发新版资质证书,20171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领会新规精神加强企业人员培训

加强建筑业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队伍建设是新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最大亮点之一,安徽省着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培训,全力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要求及技术管理人员培训有关规定,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先后印发了《安徽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师资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证书管理和师资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出台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初步实现了专业人员培训考核与行业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

二是建立培训管理服务体系。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政策精神,安徽省正着手建立以高职院校、技校、培训中心为主体,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参与的全省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服务网络。同时积极鼓励并支持中铁四局集团、安徽建工集团、中国十七冶集团、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煤矿山建设集团等特级企业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建一公司等中央驻皖和省属大型骨干企业依托自有培训基地,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相关职业岗位培训和考核评价。

三是统一考核评价标准。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标准,并按不同岗位和专业建立起了统一的试题库。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明确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培训计划制定和组织管理工作,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指导和督察,并委托安徽省建设干部学校统一承担全省现场专业人员考核的实施指导。

四是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开发建设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了企业、人员、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之间信息共建共享的信息管理平台,通过网络实现学员培训考试报名 参加考试 取得证书一套完整资格认定业务管理体系。目前,系统已接受网上报名3万余人,组织培训考试50余次,发放各类专业岗位证书接近2万张;系统目前在库各类有效资格证书信息6万余人,系统同时与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实现了数据共享和对接,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形成了培训考核、专业人员信息、资质管理和行业发展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建筑企业应把握政策张弛中的发展机遇

201531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随后出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是在201511日起实行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背景下颁布的,是为深入贯彻和落实新《标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而制定的建筑行业企业资质管理纲领性文件。

通过比较新《规定》与2007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可以明显看出新规定抑扬明确、张弛有度,建筑企业应把握好以下几大要点:

一是新《规定》指出施工劳务资质不再区分类别与等级。由此打破了劳务资质基于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划分的局限性,拓展了劳务分包企业在诸如电力工程、港口与航道等工程的发展空间,为各类劳务分包作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法律法规层面上进一步放开了劳务发包分包市场的自由度,有利于拓宽企业的市场空间、增强企业的创收增收活力。

二是新《规定》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之所以鼓励建筑企业要拥有自己的劳务企业,其实也是在着力适应当前不容乐观的劳务市场发展现状,即建筑劳务人员需求量增加,但进入建筑业的劳务人员数量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同时由于新生代农民工不愿意加入建筑行业,导致目前我国建筑业劳务人员老龄化现象严重且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国家鼓励和引导建筑业企业建立或拥有自己的劳务企业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前瞻意义。同时,该规定对建筑企业自身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既要求企业具有对劳务人员进行组织协调、稳定的管理能力,也要增加投入,不断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劳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质量安全意识。

三是进一步明确和严格了资质延续、整改、撤回重新申请的时间。新《规定》要求建筑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比旧《规定》提前了一个月的时间,便于建筑企业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延续申请,同时即使建筑企业的延续申请没有获批,也有助于企业及时了解原因,补充材料重新申请。另外,新《规定》限制了不符合相应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企业其整改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一定程度上可促使企业免于懈怠,积极整改;对被撤回资质的企业来说,也明确了重新提出申请的时间可以在撤回后3个月以内,从而有助于企业有法可依,及时重新申请。新规对企业资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资质管理运行提供了方便和空间。

四是严格要求企业做好资质管理,培养企业诚信意识和责任感。新《规定》指出,对存在违法施工、恶意欠薪等12种情形的建筑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将难以获批,同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实,这是对企业的诚信、责任有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要求,有利于改善目前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资质管理上较为模糊、鱼龙混杂的现状,敦促各方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无需讳言,相较于某些建筑企业利用违法施工、恶意欠薪等12种情形所获利益及其危害来说,新《规定》中所列的违法处罚成本仍显较低,在一定程度上仍不利于有效惩戒。

总体来说,新《规定》值得建筑业企业深入思考并给予高度重视。《规定》中的新变化不仅为建筑业企业今后劳务分包作业的发展提供了指导,同时也是在响应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保障工程质量,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每一个建筑企业,都应当对新《规定》吃深、吃透,领会其中的精神及重要规条,把握在政策张弛中的发展机遇,并积极在未来的经营中学会运用,从而提高企业管理运营效率和质量。

建议允许企业按原等级进行换证

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实施了,其对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指导企业规范运作具有重要的作用。新规定对取得设计施工资质(又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没有予以涉及,建议相关部门给予重视。

建筑业企业专项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资质标准,是专业工程承包资质序列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此次在以简政放权为宗旨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中被停止,应该按照专项工程承包企业的要求,允许企业分别在专业工程承包资质和设计资质中分别就位换证。

专项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标准与现行的专业工程承包资质标准在等级考核指标上没有本质的差异,新的专业工程承包资质中新增加的考核内容,对所有建筑业企业都是需要重新满足的条件,应该允许企业按照原等级进行就位换证。

专项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在行业内受到高度重视,颁布实施后成为大批后起之秀企业申请的主要行政许可项目。特别是2008年下放资质审批权限后,由于设计施工资质仍然保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其在市场中的影响力和权威性要高于其它由地方审批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据不完全统计,现有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智能化及消防专业设计施工一级资质企业超过1000家,拥有各级别资质的企业超过5000家,不给这部分企业出路,必然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和行业的动荡,影响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建议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设计施工资质企业的就位换证问题给予重视,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政策。

新《规定》的实施对建筑业发展的积极影响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531施行。对照以往的规定,《规定》的管理理念进一步开放,管理方法进一步改进、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它的实施必将对建设工程领域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进入门槛放低激发实体

《规定》明确了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3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报资质数量不受限制;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同时,对新设立企业申报资质的要求进一步降低,包括建造师的人数减少且无工程业绩要求,取消了土石方、砼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和预应力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这些政策的实施,既符合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推进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又满足了更多想投身工程建设领域的创业者的愿望,让创业者们放飞希望,实现创业梦想。此举必将为建设领域的有序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增添新的动力。

技术要求提高体现实战

《规定》要求企业应按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技术负责人,并要求根据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进行考核。这不仅要求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具有执业资格和一定的理论水平,能够对企业的技术工作进行理论辅导、培训,更要求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多年从事与企业资质等级相匹配的项目技术管理的实战经验,能够切实解决技术难题,能够带领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通过对技术负责人的综合考核,增强企业对技术引领、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从而成为推动行业技术发展的有生力量。

专业门类增多彰显实力

《规定》对总承包企业职称人员专业做出了限制且要求专业齐全,不仅要求有一定数量的土建工程师,而且要有结构、给排水、暖通和电气等4个专业的工程师,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也就是说,这4个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必须配备,缺一不可。这一规定对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因为过去许多企业不太注重专业人才结构的合理配备,专业领域的管理也时常缺位。《规定》对企业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迫使企业重新构建企业的人才结构,加快企业适应新常态下项目管理新形势的步伐,让更多的专业人才在工程建设领域找到更合适的工作。这一规定既打破了建筑业传统的单一的用人观念,让企业更加重视多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不断提升企业项目综合管理的实力,同时又让更多的技术专业人才有了用武之地,能够更好地施展才华。

创业基础巩固切中实情

《规定》强调了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技术工人,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而且必须是经过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要有固定的技术工人,同时要加强技术工人的培训,取得上岗证,实现持证上岗。这一规定,切中当前企业管理的要害。目前许多企业因业务不固定,已经不太重视招录技术工人,不愿花成本去培养技术工人,大部分是项目中标了就招揽工人,进行劳务分包,也来不及进行技术培训,工人流动性较大,这对项目的操作质量及施工安全带来了较大影响。工人不稳定、培训不到位、管理不落实,势必造成工程质量水平较低、安全事故频发。培养自有产业工人,是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企业只有切实重视了技术工人的招录、培训,为他们办理了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才能彻底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才能让他们有安全感、归属感,才能有更多的激情认同于企业文化,投身于工程建设,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工程质量,创建安全环境。只有这样,企业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放权与监管并进助行业科学发展

20153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标志着建筑行业市场监管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对比新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可以发现新《规定》最明显的特征是体现了新时代对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对建筑市场的管理也由事前监管逐步地转向了事中监管,最根本的目标则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

在《规定》中,简政放权首先体现在下放了部分资质的审批权限,例如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审批权下放到地市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除却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外的其他资质许可程序,地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确定。另外,《规定》减少了资质的类别和等级规范,明确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其中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对那些市场需求较少的资质予以取消,以此规范建筑业市场环境。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规定》中还简化了资质许可程序,例如,对于原来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一些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企业资产等的申报资料可以由地方初审机关进行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仅作抽查,避免重复审查。通过部分资质审批权限的下放以及资质许可程序的简化,不仅可以更好地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服务,还可以释放企业的活力,形成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

简政放权,并非表示政府管得越少越好,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尤其是在建筑业市场环境亟须得到规范的大前提下,简政放权是做减法,而市场监管是做加法。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说,需要在加快简政放权的过程中,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而最有效的监管则体现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动态监管模式。《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该制定动态的监管办法,积极采用信息化的手段对取得资质后的企业采取动态监管,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对企业资质管理进行抽查。同时,《规定》还明确提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而对于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前置性的行政审批尽量减少,事中、事后的市场监管真正做到位,才能真正发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目标和作用。

但是在简政放权和形成动态监管的同时,也需要建立市场监管的事后追查机制,发生重大事件后,如果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中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地方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企业需要处以行政处罚的,明确规定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程序;明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市场行为和资质标准条件的监督管理;并强化资质审批机关行政人员法律责任等。通过市场监管事后追查机制的建立,可以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引导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目前仍然是建筑业市场监管和市场准入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企业资质管理手段的有效应用,可以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例如,在《规定》中,新资质不再设主项和增项,放宽企业的市场选择。另外,《规定》取消了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企业经理等9项指标,仅设技术人员要求的指标。特别需要提到的是,《规定》中增加了审批机关应当推行电子化审批,建立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完全契合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的建筑市场要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三个一监管目标,不仅可以方便企业,对于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建设涵盖建筑业各方主体的诚信体系,打造统一开放、法治规范的建筑市场环境也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同时,为了减少现在的建筑业企业空壳化问题,优化建筑业市场环境,《规定》增设了技术工人的考核指标,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拥有独资的或者控股企业的劳务企业条款,并建议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通过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三方合力提高建筑工人组织化程度,培育工人产业化的队伍,规范建筑业劳务市场环境。

可以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作为建筑业市场准入的重要手段,在建筑业市场秩序还不够规范的现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未来,随着建筑业的更快发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方面的作用将愈加凸显。